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健康、司法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对吸毒人员的艾滋病监测,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相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