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协同推进学生艾滋病防控工作,建立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指导有疫情的学校做好防控工作。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加强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合作,共同采取措施提升校园内预防艾滋病的综合干预服务能力。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加强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合作,共同采取措施提升校园内预防艾滋病的综合干预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