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临近解除监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实施或者协助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并将相关人员的信息及时通知监管场所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