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海关,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等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应当制定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提供防护用品,组织开展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和应急演练。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置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及相关服务信息。
对已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并按照规定上报。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置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及相关服务信息。
对已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并按照规定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