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以及本地艾滋病疫情实际,推进非职业暴露人员艾滋病预防措施,提供暴露前、暴露后预防性用药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