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四十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相关信息,并联合采取调查处置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