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四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不得以传播艾滋病病毒威胁他人。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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