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诊断和治疗服务;不具备诊断、治疗服务条件的,应当及时为就诊者提供转介服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监管场所应当对符合抗病毒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支持和技术指导。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监管场所应当对符合抗病毒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支持和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