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监管场所内的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可以委托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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