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具有相关资质的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平台、药店、自动售货机等途径销售艾滋病自检试剂产品,或者提供自主检测、咨询服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艾滋病自检试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艾滋病自检试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