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性病就诊者、结核患者、孕产妇、术前及有创检查者、血液透析者等人群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