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机制,组织编写各教育阶段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性健康教育读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性健康教育纳入有关课程。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相关知识,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应当提供有关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读物,校园宣传栏、校园网等应当开设艾滋病防治知识园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性健康教育纳入有关课程。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相关知识,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应当提供有关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读物,校园宣传栏、校园网等应当开设艾滋病防治知识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