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容易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在单位内部考核或者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等相关待遇。
对容易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在单位内部考核或者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等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