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条 具备开放条件的国有革命遗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尚不具备开放条件或者确已作他用的,应当在重点区域开辟宣传展示空间,或者按照规定设立纪念标志、铭牌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助保护等方式,推动非国有革命遗址向社会公众开放。
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单位应当规范开放服务管理,引导社会公众文明参观,依法制止有损革命遗址展示氛围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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