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纳入宣传教育、红色旅游、乡村振兴等规划,在确保革命遗址安全和不破坏革命遗址历史风貌的前提下,推动合理利用革命遗址。
革命遗址的利用应当与革命历史氛围和场所精神相适应。禁止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歪曲、丑化、亵渎、否定与革命遗址相关的英雄烈士事迹、历史事件和精神文化。
革命遗址的利用应当与革命历史氛围和场所精神相适应。禁止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歪曲、丑化、亵渎、否定与革命遗址相关的英雄烈士事迹、历史事件和精神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