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革命遗址保护检查评估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