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革命遗址已经损毁但具备修复条件的,革命遗址保护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修复工作。
革命遗址已经损毁且无法修复的,由革命遗址保护有关主管部门在原址设立标识,搜集重要历史资料保存到当地博物馆或者档案馆。因价值重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