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考虑革命遗址保护需要。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对革命遗址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保证革命遗址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
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的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其他革命遗址,因公共利益进行建设活动确需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革命遗址保护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保证革命遗址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
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的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其他革命遗址,因公共利益进行建设活动确需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革命遗址保护有关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