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革命遗址实施保养、修缮和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不破坏历史风貌、避免过度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革命遗址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或者参与相关保护工作的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保持革命遗址本体及环境的原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革命遗址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或者参与相关保护工作的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保持革命遗址本体及环境的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