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革命遗址严重损坏的,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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