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革命遗址保护实行保护管理人制度。保护管理人按照革命遗址的产权归属确定:
(一)国有革命遗址,其使用权人为保护管理人;
(二)非国有革命遗址,其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委托的人为保护管理人;
(三)革命遗址所有权不明确的,可以与使用权人协商确定保护管理人;无法确定保护管理人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管理人。
县级人民政府革命遗址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国有革命遗址,其使用权人为保护管理人;
(二)非国有革命遗址,其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委托的人为保护管理人;
(三)革命遗址所有权不明确的,可以与使用权人协商确定保护管理人;无法确定保护管理人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管理人。
县级人民政府革命遗址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