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条 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革命遗址进行保养、修缮和做好日常保洁等工作;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三)保持革命遗址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破坏革命遗址的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革命遗址进行检查、宣传和利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管理人开展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给予支持。
(一)对革命遗址进行保养、修缮和做好日常保洁等工作;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三)保持革命遗址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破坏革命遗址的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革命遗址进行检查、宣传和利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管理人开展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