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革命遗址的;
(二)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革命遗址的;
(三)刻划、涂污、损坏革命遗址的;
(四)擅自移动或者涂改、损毁革命遗址保护标识的;
(五)损坏革命遗址保护性设施的;
(六)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污染革命遗址环境的;
(七)违法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危险物品,危害革命遗址安全的;
(八)破坏革命遗址历史风貌、有损革命遗址氛围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革命遗址的;
(二)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革命遗址的;
(三)刻划、涂污、损坏革命遗址的;
(四)擅自移动或者涂改、损毁革命遗址保护标识的;
(五)损坏革命遗址保护性设施的;
(六)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污染革命遗址环境的;
(七)违法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危险物品,危害革命遗址安全的;
(八)破坏革命遗址历史风貌、有损革命遗址氛围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