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主题相近、区域相邻、功能相似的革命遗址,依法实施集中连片的整体性保护,保持其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