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在编制、批准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革命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加强对革命遗址周边区域的规划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