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革命遗址按照省确定的统一样式设置保护标识。保护标识应当在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设置。保护标识具体样式由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革命遗址保护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