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开展全面调查工作。涉及非国有革命遗址的,应当征求有关所有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的,应当进行公示。
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革命遗址保护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革命遗址调查结果,组织专家按照认定标准对革命遗址进行评审,提出革命遗址保护建议名录或者调整方案。革命遗址保护建议名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革命遗址保护建议名录经省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革命遗址调查认定标准,由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革命遗址保护有关部门和机构拟订,报省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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