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革命遗址,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登记并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并将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革命遗址,按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对于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的革命遗址,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其公布为历史建筑。
对于属于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革命遗址所在区域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申报条件的,应当依法组织申报。
对于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的革命遗址,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其公布为历史建筑。
对于属于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革命遗址所在区域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申报条件的,应当依法组织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