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革命遗址存在损毁危险,且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修缮帮助,或者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租赁等方式予以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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