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革命遗址存在损毁危险,且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修缮帮助,或者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租赁等方式予以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