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革命遗址,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革命遗址保护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革命遗址保护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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