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的投入与保障 第二十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的投入与保障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幼儿、残疾幼儿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救助供养的幼儿接受教育的资助力度;支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者幼儿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