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六章 幼儿园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六章 幼儿园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幼儿园设立、工作人员管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到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有不良记录的幼儿园,应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督促指导。
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相关幼儿园监管信息共享到市政务服务平台。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到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有不良记录的幼儿园,应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督促指导。
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相关幼儿园监管信息共享到市政务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