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六章 幼儿园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六章 幼儿园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落实综合治理措施。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治安保卫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将幼儿园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幼儿园场所和设施设备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校车使用安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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