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配套幼儿园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全部移交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