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区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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