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有关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