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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