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拒不接受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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