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公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军队、国有企业、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镇街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利用财政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
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幼儿教育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民办幼儿园。
本条例所称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举办者不取得办学利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的民办幼儿园。
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幼儿教育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民办幼儿园。
本条例所称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举办者不取得办学利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的民办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