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招收不满三周岁幼儿的保育教育,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幼儿保育教育的规定。
幼儿园以外的其他幼儿教育机构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和早期教育,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相关规定举办的幼儿园从其规定执行。
幼儿园以外的其他幼儿教育机构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和早期教育,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相关规定举办的幼儿园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