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