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园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组织工作人员接受健康检查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给幼儿用药的;
(三)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幼儿园的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具教具材料等,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
(一)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组织工作人员接受健康检查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给幼儿用药的;
(三)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幼儿园的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具教具材料等,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