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招生、停止办园,退还所得款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名称、场所、办园性质、办园规模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幼儿园分立、合并、终止,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幼儿园增设园区或者办园点的、小学附设幼儿园或者办园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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