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