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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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创建慈善之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
第二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促进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
第四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
第五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建立慈善工作组织协调、信息沟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和应急救助等机制。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慈善组织、慈善行...
第六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和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
第七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七条 鼓励会展场所、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机场、地铁、公园、商场等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地和其他便利,并减免相关费用。
鼓励法律服务、金融、...
第八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成立慈善行业组织。民政部门应当为慈善行业组织健全行业规范、制定团体标准、组织行业培训、推动行业交流、加强行业自律、...
第九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九条 鼓励设立慈善组织。设立慈善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
第十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孵化培育、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发展各类慈善组织,优先培育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等慈善组织,...
第十一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鼓励慈善组织开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应急救助、环保、助残等社会服务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慈善组织租赁场地、使用配套设施等提供...
第十二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慈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建立慈善人才库,培养和引进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理论研究、资金劝募、...
第十三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自完成设立登记或者认定时起,可以依据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财政部门应当免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工...
第十四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公开募捐活...
第十五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互联网慈善,支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合作开发、运营具有慈善需求、慈...
第十六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鼓励款物募集能力强的慈善组织采取协议委托、公益招投标、联合劝募、公益创投等方式,与有服务专长的组织合作开展慈善项目。
市民政部门应...
第十七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因法定事由或者依慈善组织申请注销公开募捐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已经开展的公开募捐慈善项目进行审计,并...
第十八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捐赠财产。
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慈善捐赠协议范本。捐赠人、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
第十九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自然人可以基于慈善目的,立遗嘱向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捐赠个人财产,并可以与该组织约定设立遗赠财产执行监督人。
遗嘱人...
第二十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捐赠财产的价值需要评估的,捐赠人可以与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协商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费用可以...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或者纳入财政部门监管的电子捐赠票据。
慈善组织应当向捐赠人颁发...
第二十二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捐赠人可以与受益人、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
第二十三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和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经其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十日内报民政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
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
第二十五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鼓励依法设立慈善信托。慈善信托的名称应当反映信托目的,依次包括字号、年度、慈善目的并以“慈善信托”字样结束。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
第二十六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开展社区慈善活动提供场地和其他便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与社会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鼓励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的,可以依法委托慈善组织进行财产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制度,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息进行记录。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二十九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表彰项目的设立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每年9月为“羊城...
第三十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开展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开展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评估制度,...
第三十一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慈善档案管理规范。慈善档案管理规范应当包括管理原则、文档分类、保存期限、鉴定销毁、开发利用和信息化建...
第三十二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
第三十三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十三条 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该组织、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第三十四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个人为解决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可以向社会求助。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
个人请求...
第三十五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十五条 慈善组织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条例开展慈善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十六条 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
第三十七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十七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
第三十八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十八条 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第三十九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募捐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