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因法定事由或者依慈善组织申请注销公开募捐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已经开展的公开募捐慈善项目进行审计,并不得向慈善组织收取审计费用。民政部门注销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资格后,应当收回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资格注销后,不得独自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慈善组织能够继续按照募捐方案实施公开募捐资格注销前已开展的公开募捐项目的,应当依法使用募得款物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募得款物使用情况;不能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或者由民政部门主持将募捐剩余款物转给其他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继续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资格注销后,不得独自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慈善组织能够继续按照募捐方案实施公开募捐资格注销前已开展的公开募捐项目的,应当依法使用募得款物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募得款物使用情况;不能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或者由民政部门主持将募捐剩余款物转给其他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继续实施,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