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捐赠财产。
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慈善捐赠协议范本。捐赠人、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慈善捐赠协议范本对捐赠有关事项作出约定。
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慈善捐赠协议范本。捐赠人、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慈善捐赠协议范本对捐赠有关事项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