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自然人可以基于慈善目的,立遗嘱向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捐赠个人财产,并可以与该组织约定设立遗赠财产执行监督人。
遗嘱人可以与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遗赠财产执行监督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遗赠财产执行监督人应当依照约定,对遗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遗赠的组织不按照遗嘱人的意愿使用遗赠财产的,遗赠财产执行监督人应当协助受益人、捐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法主张权利。
遗嘱人可以与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遗赠财产执行监督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遗赠财产执行监督人应当依照约定,对遗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遗赠的组织不按照遗嘱人的意愿使用遗赠财产的,遗赠财产执行监督人应当协助受益人、捐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法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