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或者纳入财政部门监管的电子捐赠票据。慈善组织应当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荣誉徽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