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和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接受捐赠的组织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反馈有关情况的,捐赠人可以请求慈善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社会监督机构给予协助。
接受捐赠的组织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反馈有关情况的,捐赠人可以请求慈善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社会监督机构给予协助。